1.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17条第(3)款; 2.2008年第39号关于国家部委的法律(2008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16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补编第4916号); 3. 2020 年第 69 号政府条例,关于确定非税收国家收入类型关税的程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2020 年第 268 号国家公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 6584 号国家公报补充); 4. 2020 年第 57 号总统条例,关于财政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2020 年第 98 号); 5. 财政部第 118/PMK.01/2021 号条例,关于财政部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2021 年第 1031 号),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 2023 年第 135 号财政部长条例,关于对财政部第 118/PMK.01/2021 号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关于财政部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2023 年第 977 号);
审计于 2018 年 3 月至 8 月期间进行,旨在评估是否遵守了《TSCHRIE 法案》的规定,对土地和其他资产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包括适当的监测、监督和财务管理。根据《TSCHRIE 法案》第 6 条的规定,1987 年的寺庙根据其年收入分为三类。审计样本来自各个类别,其中选择了第 6(a) 类下的 14 座寺庙、第 6(b) 类下的 2 座寺庙和第 6(c) 类下的 3 座寺庙进行测试检查(表 7.3)。此外,还涵盖了 2014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首席秘书(捐赠)、税收部、捐赠专员 (COE) 和三名助理专员 (AC) 办公室的记录。《TSCHRIE 法案》是主要标准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