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能源局的《能效条例》要求开展两项关键研究,以评估和指导岛上的能效工作:市场基线研究和潜力研究。参见《能源效率条例》第 9367 号条例(“能效条例”)第 1.09(B)(29) 和 (38) 节以及第 3.02(A) 和 (B) 节。除其他外,《能效条例》规定,在 TPP 结束之前,能源局应根据第一份潜力研究的结果,估计该期间内某些特定行动所实现的能效节约,并且能源局“应利用初步市场基线研究和潜力研究的结果,以及过渡期计划期间行动的估计影响,与 [公共能源政策计划] 合作,制定公共能源政策计划效率计划预计实现的年度节约估计值”,其中包括“到 2040 年的每个计划年度”。参见 id。第 3.02(D) 和 (E)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