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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附属太阳能收集系统包括所有在此获准作为附属用途的小型太阳能电池板或技术,但须根据第 3.4 条或本条例获得批准或分区合规证书。作为住宅用途附属的地面安装太阳能电池阵列不应视为附属结构。通常安装在个人住宅或商业场所,仅用于私人目的,不得用于任何能源的商业转售,但将剩余电能卖回电网除外。任何附属太阳能收集系统的设计和尺寸都应满足主要用途的能源需求。以下要求适用于所有供私人使用的附属太阳能收集系统。

利马镇太阳能收集系统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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