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自产自用的屋顶太阳能系统向EVN出售多余电力时,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其实际安装容量的20%。作为多余电力的买方,EVN或其授权实体仅需支付最多20%的电力源实际安装容量并销售到国家电力系统。向EVN出售多余电力的价格将等于电力系统和市场运营商(NSMO)公布的上一年电力市场平均电价。多余电力购买协议的双方在签署多余电力购买协议并将电源投入运行和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检查、安装电表并完成抄表。与EVN签订的多余电力购买协议的期限为电源投入运行和使用之日起五(5)年。该期限届满后,任何合同期限的延长或新合同的签署都将根据适用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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