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根据 1990 年《城乡规划法》,地方规划部门负责审议可再生和低碳能源开发提案。1.2 在启动任何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之前,建议联系规划部门寻求建议并提交预申请以供审议。1.3 本附录列出了用于开发管理目的的特定标准,用于确定太阳能、生物质/厌氧消化和风能设施的规划申请。这些可再生能源形式的标准在本附录的蓝色框中列出。1.4 符合某些特定标准的家用和非家用微型发电设备可能属于《2015 年城乡规划(一般许可开发)(英格兰)法令》的范畴:通常称为“许可开发权”。因此,符合特定标准的家用和非家用风力涡轮机开发、主动太阳能技术和生物质设施可能不需要规划许可。 1.5 本地方规划中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背景由《2012 年国家规划政策框架 (NPPF)》、《2015 年可再生和低碳能源规划实践指南》以及部长声明提供;特别是社区和地方政府大臣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发表的书面部长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