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发电设施和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参与 NYISO 和邻近控制区管理的市场的储能设施和与储能或发电相关的输电线路,其中申请人或其上游的任何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并注明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百分比(如适用)。报告应包括已完成和正在开发的项目,并应提供有关每个已确定项目的其他信息,包括项目成熟度、开发时间表以及预计或实际的商业运营日期。此外,报告应表明和描述任何涉及报告中确定的资产的购电协议、合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结构化安排,其中所有权或控制权超过 10%。报告应包括已完成和正在开发的项目,并应提供有关每个已确定项目的其他信息,包括项目成熟度、开发时间表以及预计或实际的商业运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