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背景技术”是指任何一方带入本协议的技术,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或版权作品中描述的限制性、敏感性、特权性或机密性信息或知识产权,这些专利、专利申请或版权作品是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制作、创作或以其他方式开发的。所有背景技术均在联合工作计划中明确界定,并附有标记要求以及(如适用)此类背景技术的交付、储存和处置条款。除非联合工作计划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接收方对此类背景技术不享有任何权利(除严格用于根据本协议开展工作外),无论该背景技术是否根据本协议得到改进、完善或以其他方式进一步开发。背景技术不包括口头、听觉或视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