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电子产业股权收购,日月光收购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大联大控股收购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一时成为热议话题。当时,两起收购案引发外界关注,公平交易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一事业持有或取得他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达该他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及同项第五款“一事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事业之业务经营或人员任免者”等规定是否适用。同时,现行公平交易法中关于合并管制措施,以及少数股东是否负有事前申报义务等问题,也引发不少关注与讨论。但依第十条第一项第五款“一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企业之营业或人员任免”之规定评估,判断一企业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企业之营业或人员任免时,会产生工商法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及公开收购说明书登载信息管理规则等)竞合问题,因此,于管控以股份收购方式进行之合并时,除以竞争主管机关之角度进行分析评估外,仍需考量工商法规与合并前申报之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