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称和生效日期。——(1)这些规则可以称为《2016 年固体废物管理规则》。(2)它们应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2.适用范围。这些规则适用于每个城市地方机构、城市群的附属机构、印度总登记官和人口普查专员宣布的人口普查镇、1 [人口超过 3000 的村庄]、指定区域、指定工业乡镇、印度铁路控制区、机场、空军基地、港口和港湾、国防机构、经济特区、邦和中央政府组织、朝圣地、宗教和历史重要场所(由各邦政府不时公布),以及位于这些区域内的每个家庭、机构、商业和任何其他非住宅固体废物产生者,但《1986 年环境(保护)法》制定的单独规则涵盖的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铅酸电池和放射性废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