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与三角洲计划保持一致,所涵盖的行动必须与本监管政策以及第 3 条中与所涵盖的行动相关的每项监管政策保持一致。三角洲管理委员会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所涵盖行动的性质,可能无法完全与所有相关监管政策保持一致。在这些情况下,提交一致性证明的机构可以确定所涵盖的行动与三角洲计划一致,因为整体而言,该行动与同等目标一致。该确定必须包括明确指出无法与相关监管政策保持一致的领域、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原因,以及说明所涵盖的行动为何整体上与同等目标保持一致。该确定可在上诉时接受三角洲管理委员会的审查; (2)未免受 CEQA 豁免的涵盖行动必须包括已通过并纳入 2018 年 4 月 26 日修订的三角洲计划的所有适用可行缓解措施,该计划根据《加州法规修正案》第 1 章第 23 节第 5002 款第 (b)(2) 节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提交,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生效(2019 年登记册第 2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