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项目区域位于州农业区内。根据 LSB 的详细土壤分类系统,州农业区对太阳能设施的选址有一些限制。根据 HRS §205-2(d)(6),州农业区允许建造太阳能设施,前提是设施位于土壤分类为 B、C、D 或 E 的土地上,如果设施位于土壤分类为 B 或 C 的土地上,则其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的 10%,或 20 英亩,以较小者为准。如果太阳能设施的面积大于上述 B 或 C 类土地的面积限制,则需要获得州土地使用委员会 (LUC) 颁发的州特殊使用许可证。项目区域由 C 类土壤和一些小面积的 E 类土壤组成。因此,太阳能设施需要获得州 S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