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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C 将“县级综合规划”定义为“由县级规划委员会制定并由县级委员通过的土地使用和增长管理规划,其中确定了市政当局在制定综合规划和土地使用规章时使用的广泛目标和标准。” 多市政规划定义为“由任意数量的相邻市政当局制定的规划,包括本法案授权的联合市政规划。” “具体规划”是一种加快开发审批的手段,它授权市政当局通过一项规划,系统地实施针对任何非住宅区的总体一致的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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