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社区保护与智能增长法案》要求,所有用于“增长相关”项目的州政府资金(例如高速公路、下水道和水利建设、经济发展援助以及州政府租赁和新办公设施建设)都应直接用于优先资助领域 (PFA)。根据该法案,所有市政当局均被指定为 PFA。1997 年 1 月 1 日之后合并的地区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才能成为 PFA。未开发的地块必须具有公共或社区供水和下水道服务,并且平均允许居住密度至少为每英亩 3.5 个住宅单元。(划定为工业或就业开发区的区域也符合 PFA 的资格)。县政府还可以将增长区域指定为 PFA,前提是允许的住宅密度至少达到每英亩 3.5 个住宅单元。2009 年规划愿景法要求地方司法管辖区报告由于适当公共设施条例的实施而导致的 PFA 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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