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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 44 USC §§ 3501–3520;另见 5 CFR Part 1320(编纂 OMB 的实施条例)。2 根据 PRA 的定义,“负担”是指“个人为生成、维护或向联邦机构提供信息而花费的时间、精力或财务资源,包括用于以下方面的资源:(A) 审查指示;(B) 获取、安装和使用技术和系统;(C) 调整现有方式以遵守任何先前适用的指示和要求;(D) 搜索数据源;(E) 完成和审查信息收集;以及 (F) 传输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44 USC § 3502(2)。PRA 还认识到信息收集具有价值。在实践中,机构和 OIRA 会审查所有信息收集请求,以帮助确保信息收集产生最大的公共利益。正如本报告所述,政府正在加倍努力——包括回顾现有的信息收集和法规——以减轻报告和文书工作的负担,并提高政府和公众的价值。3 之前的 ICB 的日期是其报告数据之后的年份。例如,2018 年 ICB 报告了 2017 财年的 PRA 合规性和负担。这一惯例始于 OIRA 在 2008 年更改其 ICB 报告。展望未来,ICB 的标题将反映其报告年份,以避免混淆。4 这代表给定财政年度的 71 到 73 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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