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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6.0

(1) 承包商有充分的能力和权力签订本合同、行使其权利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只要本合同仍然有效,承包商应将任何针对其自己或分包商的、在任何法院、法庭、仲裁员、管理人、裁定人、调解人或相关机构进行的诉讼、仲裁(除非根据仲裁条款明确禁止这样做)、行政、裁决或调解程序通知主管部门,且这些程序会给承包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3) 截至本合同生效之日,承包商尚未采取任何程序或其他措施,也未解除(就承包商所知,也未受到威胁),导致承包商清盘或解散,或任命接管人、行政接管人、管理人、清算人、受托人或与任何资产或收入有关的类似官员; (4) 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应将已采取但尚未解除的(也不在承包方所知的范围内威胁解除的)任何程序或其他步骤通知管理局,这些程序或步骤旨在清算或解散承包方,或任命接管人、管理人、清算人、受托人或与承包方任何资产或收入有关的类似官员。d.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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