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自动、自主的劳动形式,但当应用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时,就出现了人工智能是否是其作品事实上的作者,以及人工智能作品或人工智能生成产品是否应该受到版权制度保护的挑战。本文认为这些输出应该是人类的创作,因为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人工智能仅仅是人类用来构思和执行人工智能输出的数学工具。这些输出所体现的创造力也使它们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然而,本文不同意基于信仰的观点,认为保护人工智能输出将有利于公众,而是采用基于证据的方法来论证保护这些输出对于实现版权制度促进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的目标既无用也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