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请说明其原籍国、他们所持的签证或工作许可类型以及他们预计参与该项目的程度。提出申请的小型企业通常认为拥有双重国籍或工作许可的个人将被允许参与 SBIR 项目,因此不会报告他们。如果没有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则提案可能被视为无响应。因此,提出申请的小型企业应报告所有预计参与该项目且被视为 BAA 第 3 节所定义的外国人的个人。在谈判期间,可能会要求您提供更多信息,以验证外国公民是否有资格参与 SBIR 合同。根据本段提供的补充信息将根据《隐私法》(5 USC 552a)(如果适用)和《信息自由法》(5 USC 552(b)(6))受到保护。9. 设施/设备 – 说明要购买的设备项目(详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