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中标人时,中标价格为投标文件中所载金额(单价)加上10%(减税率项目为8%)。因此,无论投标人是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的应税企业还是免税企业,投标人均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相当于预计合同金额的110/100(减税率项目为108/100)的金额。但投标书所记载的金额与消费税法所规定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符的情况除外。 投标文件所记载的金额的110/100(减税率项目为108/100)对应的金额,如果存在不足1日元的尾数,则将该尾数四舍五入,将四舍五入后的金额作为实际获得金额。但是,对于单价合同,不进行四舍五入,并且将被视为以相当于投标文件中所载金额(单价)的 110/100(对于适用降低税率的项目,则为 108/100)的金额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