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中标人时,中标价格为投标文件中所载金额(单价)加上10%(减税率项目为8%)。因此,无论投标人是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的应税企业还是免税企业,投标人均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相当于预计合同金额的110/100(减税率项目为108/100)的金额。但不包括投标书所记载的写明金额与消费税法所规定的消费税计税基础不符的情况。 投标文件所记载的金额的110/100(减税率项目为108/100)对应的金额,如果含有未满1日元的小数,则小数部分将被四舍五入,将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后的金额作为实际获得金额。但是,对于单价合同,不进行四舍五入,且视为报价为招标文件所载金额(单价)的 110/100(对于减税率项目,则为 108/100)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