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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8.0

(2) 听证会。一旦申请人满足第 (1s) (a) 款的要求,部门可安排该事项进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应发送给申请人,并应根据第 985 章以第 1 类通知和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的通知形式发布。部门可发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通知,并应向要求发出此类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部门可通过部门建立的电子通知系统向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根据本款以第 1 类通知、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的通知和部门建立的电子通知系统发布的听证会通知应包括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申请主题摘要以及说明可在部门互联网网站上查看申请副本的位置的信息。摘要应包含申请主题的简短、准确、易懂、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部门办公室应提供一份申请书供公众查阅,部门区域办公室应提供至少一份申请书,受影响地区的主要公共图书馆应提供至少一份申请书。尽管有第 227.42 条的规定,听证会应为信息听证会,不得视为有争议案件听证会,也不得转换为有争议案件听证会。

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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