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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塔福德郡议会 – 执法政策 1.0 背景 1.1 本文件列出了企业、土地所有者、租户和其他受监管者对南斯塔福德郡议会(“议会”)及其执法人员的期望。执法人员的构成在下文第 2.0 段中定义。 1.2 它要求议会采取有效的程序和明确的政策,以实施良好的执法实践。 1.3 我们的政策并非旨在为广泛的监管服务提供“一刀切”式的执法方法,而是规定了议会及其官员将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采取监管和执法行动。执法行动将主要遵循 4E 方法,即参与、教育、鼓励和执法,除非具体情况另有规定。 1.4 如果特定服务领域(例如规划执法)有特定的执法政策,则在两项政策发生冲突时,将以服务特定政策为准。 2.0 执法的范围和含义 本政策适用于由理事会聘用的具有授权执法权的官员执行的所有法律。“执法”包括理事会为确保个人或企业遵守法律而采取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行动。术语“执法行动”已被赋予一般法定定义,即: (a) 为确保遵守与违规或涉嫌违规有关的限制、要求或条件而采取的行动。 (b) 与对行为或疏忽施加制裁有关的行动;以及 (c) 与对行为或疏忽的法定补救措施有关的行动。 “执法官员”包括根据南斯塔福德郡理事会章程和/或官员授权计划经理事会正式授权根据上述第 (a)-(c) 段进行“执法”和“执法行动”的任何个人。 3.0 我们的执法方法以什么为指导? 3.1 良好监管的原则 2006 年《立法和监管改革法》要求每个地方当局在履行具体监管职能时必须考虑良好监管的五项原则。

2024 年 7 月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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