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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45.0

本交换要约及同意征求(定义见下文)仅适用于现有票据的持有人,该等持有人 (1) 为根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第 144A 条定义的“合格机构买家”(“QIBS”),在依据证券法第 4(A)(2) 条规定的注册豁免而进行的私人交易中;或 (2) 为除“美国人士”(定义见证券法第 902 条,“美国人士”)以外的人士,且并非美国境内的人士。根据《证券法》第 S 条例在离岸交易中为美国个人的账户或利益购买新债券,且该等人士并非美国合格受要约人(定义见“转让限制”),在每种情况下,该等人士接收并审阅交换要约及同意征求备忘录以及参与交换要约及同意征求均在适用任何司法辖区的法律和法规下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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