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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2008 年至 2010 年间,捷克共和国经历了“太阳能热潮”,但同时也面临金融危机,这导致实施了“太阳能税”,要求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投入运营的太阳能发电厂每月从国家提供的补贴中缴纳税款。太阳能税在宪法法院受到质疑,但最终被裁定没有侵犯相关生产者的宪法权利。核心保障(如 15 年内投资回报)​​一直得到维持,除非生产者被太阳能税“扼杀”。定义所谓“扼杀效应”的努力已成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多起诉讼的主题。法院裁定,那些感到受束缚的人可以根据《税法》第 259 条申请免税,而财政部随后发布后续声明称,他们可以根据《税法》第 156 条申请预扣税款。尽管《促进法》没有被宪法法院推翻,但后来多次修订,2010 年投入使用的太阳能电厂的太阳能税从 26%(绿色奖金为 28%)延长并降低到 10%(绿色奖金为 11%)。此外,第 458/2000 号法案《能源法》(经修订)(“2000 年能源法”)要求总装机容量超过 1 兆瓦的可再生能源设施必须获得工业和贸易部的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授权。

捷克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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