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在以现金出资方式增资的情况下,如果新股的发行价格不明显低于《德国股票法》第 20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 186 条第 (3) 款第 4 句所指的公司在确定发行价格时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类股票的股票交易价格,而确定发行价格的程序应在新股配售后尽快进行。此项认购权排除的上限为公司现有股本的10%;决定因素是年度股东大会决定该授权时、该授权生效时或该授权行使时公司现有的最低股本。应将根据《公司法》第 186 条第 3 款第 4 句的规定发行的、用于服务期权或转换权或期权或期权转换义务和/或可转换债券和/或利润参与权的股份的股本计入该限额,这些股份是根据本授权期限内根据《公司法》第 186 条第 3 款第 4 句的规定发行的,但不包括认购权,或归属于根据《公司法》第 186 条第 3 款第 4 句的规定简化排除认购权而发行的股份,或在回购后出售的股份,(iv)如果资本增加是针对实物出资进行的,特别是为了收购公司、公司的部分、公司股份或其他资产或对收购资产的债权(包括对公司或其集团公司的债权)或为了合并公司,和/或(v)为了实施所谓的股票红利,其中股东可以选择将其股息要求(全部或部分)作为实物贡献贡献给公司,以换取从授权资本 2024/I 中授予的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