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议项目的实施需要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做出某些决定和批准,这些联邦行动受 1969 年《国家环境政策法》 (NEPA) 1 和 FAA 命令 1050.1F《环境影响:政策和程序》2 以及 5050.4B《国家环境政策法》 (NEPA) 机场行动实施说明》中所含指导的约束。3 因此,本环境评估 (EA) 是根据 NEPA 第 102(2)(C) 条和环境质量委员会 (CEQ) 法规(《联邦法规法典》[CFR] 第 40 篇第 1500-1508 部分)、FAA 命令 1050.1F 和 FAA 命令 5050.4B 的要求编制的。FAA 是牵头联邦机构,主要负责确保所要求的联邦行动符合 N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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