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任何与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或危险材料有关的联邦、州、地方或行政法律、规则、法规、命令或要求,无论是现行的还是今后通过的,包括但不限于 1980 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经修订)(42 U.S.C.第 9601 节及以下各节。)、1976 年《资源保护和回收法》(42 U.S.C.第 9601 节及以下各节。)、《清洁空气法》(42 U.S.C.第 7401 节及以下各节。)、《清洁水法》(33 U.S.C.第 1251 节及以下各节。)、《安全饮用水法》(14 U.S.C.第 401 节及以下各节。)、《危险品运输法》(49 U.S.C.第 1801 节及以下各节。)、《有毒物质控制法》(15 U.S.C.第 2601 节及以下各节。)、《加州危险废物控制法》(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100 节及以下各节。)、《波特-科隆水质控制法案》(加州水法第 13000 节,及以下各节。) 以及 1986 年《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行法案》(加州健康和安全法规第 25249.5 节,及以下各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