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性说明 本法规的目的是对《2005 年爆炸物法规》(《2005 年法规》)的规定进行几处修订。《2005 年法规》于 2013 年 9 月 1 日被《1989 年附属立法法》第 10(2)条废除。与《2005 年法规》规定的方案相比,主要变化是废除无人监督处理许可证,以安全许可取而代之。根据《2005 年法规》,自然人必须获得无人监督处理许可证才能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处理爆炸物。该许可证实际上只是处理爆炸物的安全许可。除非持有人持有根据《2005 年法规》颁发的另一个许可证或根据该许可证行事,否则许可证本身并不授权处理爆炸物。新法规要求大多数自然人持有安全许可才能获得处理爆炸物的许可证。公司执照持有人必须指定至少一名持有安全许可的自然人负责根据执照处理爆炸物。自然人只有在持有安全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执照授予的权力下不受监督地处理爆炸物。本条例规定了以下事项:(a) 安全许可,包括安全许可的授予和取消,(b) 处理爆炸物的许可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