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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理应在发生涉及爆炸物的事故或事件后四十八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任何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向最近的督察和警察局报告事故或事件,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报告,向总督察说明事件的全部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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