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 简介 1.1 标题 1.1.1 本条例为莱杜克县土地使用条例第 7-08 号 1.2 目的 1.2.1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控制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以实现县内有序的经济发展,符合市政发展计划和其他法定计划的规定。1.3 生效日期 1.3.1 本条例的生效日期为条例第三次和最后一次宣读并根据《法案》第 692 条的规定由理事会通过的日期。1.4 遵守法律 1.4.1 开始开发的人有责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适用于拟议开发的任何其他市政条例或法定计划、任何相关的联邦和省级法规或规定以及影响标的土地的任何地役权、契约、协议或合同。1.5 过渡规定 1.5.1 在莱杜克县土地使用条例 7-08 生效日之前收到的开发申请(开发官员认为在生效日已基本完成)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例 1665-83 进行处理,只要在莱杜克县土地使用条例 7-08 生效日后六 (6) 个月内提供有关开发申请的所有支持信息;如果对开发许可申请提起上诉(向分区和开发上诉委员会或随后向上诉法院提起),则任何上诉均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例 1665-83 进行裁定。1.5.2 在莱杜克县土地使用条例 7-08 生效日期之前收到的分区申请(分区当局认为在生效日期时已基本完成)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例 1665-83 进行处理,只要与分区申请有关的所有支持信息在莱杜克县土地使用条例 7-08 生效日期后六 (6) 个月内提供;如果对分区申请提起上诉(向分区和开发上诉委员会、市政府委员会或随后向上诉法院提起),则任何上诉均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例 1665-83 进行裁定。1.6 可分割性 1.6.1 如果本章程的任何部分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则该裁定不会影响本章程其余部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