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针对个人或团体的医疗事故索赔中,由于所有被告的疏忽而导致所有原告可获的非经济损失赔偿总额不得超过 280,000.00 美元,除非由于一名或多名被告的疏忽,法院根据第 6304 条确定下列一项或多项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非经济损失赔偿金不得超过 500,000.00 美元:(a) 原告是偏瘫、截瘫或四肢瘫痪,导致一肢或多肢完全永久性功能丧失,原因如下:(i) 脑损伤。(ii) 脊髓损伤。 (b) 原告的认知能力永久性受损,无法做出独立、负责任的生活决定,也无法独立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活动。 (c) 生殖器官永久性丧失或受损,导致无法生育。经修订的 1961 年《公共法》第 236 号法案第 1483 条第 4 款(MCL 第 600.1483 条)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