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目的 本政策确立了内布拉斯加州电力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对电能储存资源 (ESR) 定义的解释、委员会对此类资源的管辖权以及与提交和审议此类资源申请有关的程序问题。 II. 电力审查委员会对电能储存资源的管辖权 委员会认为 ESR 属于该机构的管辖范围,因此必须在开始施工或安装之前获得批准或确认获得豁免。内布拉斯加州修订法令第 70-1012 节规定“在任何供应商建造或收购任何发电设施或任何输电线路或七百伏以上的相关设施之前,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包含委员会规定的信息,并由委员会批准。”尽管内布拉斯加州法律中没有 ESR 资源的定义,而且目前似乎还没有关于如何描述此类资源的明确行业标准,但电力行业似乎普遍认为 ESR 能够展示发电资产、输电资产或发电和输电组合(称为“多用途”资产)的特征。无论 ESR 被描述为发电、输电还是多用途,委员会都认为,根据第 70-1012 节的规定,这些选项中的任何一个都属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与所有其他发电资产一样,获得联邦批准的设施以及不会在州内供应、生产或分配电力以批发或零售方式出售给第三方(通常称为“自发电”)的设施不受委员会管辖。 * 本指导文件为咨询性质,但对机构具有约束力,直至该机构对其进行修订。指导性文件不包括仅影响机构内部运作的内部程序性文件,也不包括对受监管方施加额外要求或处罚,也不包括机密信息或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的规则和规定。如果您认为本指导性文件对受监管方施加了额外要求或处罚,您可以要求对该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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