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权力 本条例的要求适用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后提议的所有可再生能源系统。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获得杜比克县许可证并已正确重新划分为可再生能源覆盖分区的能源系统无需满足本条例的要求;但任何此类现有可再生能源系统,如果不能连续十二 (12) 个月提供能源,则在重新开始生产能源之前必须满足本条例的要求。此外,未经监事会批准的修订,不得对现有可再生能源系统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5-2 定义 在本条例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应解释或定义如下: 5-2.1“辅助太阳能转换系统(ASECS)” 偶然并从属于同一地块上的主要用途的太阳能转换系统,主要用于为系统所在地点提供电力。 5-2.2“辅助风能转换系统(AWECS)” 偶然并从属于同一地块上的主要用途的风能转换系统,主要用于为系统所在地点提供电力。 5-2.3“授权工厂代表” 接受过 USWECS、USSECS、USBESS 技术培训、已收到工厂安装说明并获得系统制造商书面认证的个人。 5-2.4 “公用事业规模电池储能系统 ( US BESS)” 一组电池或电容器,用于储存电力,主要通过电网在场外使用或输出到批发市场——有时称为电池储能电站。此定义不包括偶然的、从属于主要用途的电池储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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