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 为符合条件的参与企业借款人提供资金,以本票和贷款协议为证,用于指定目的,并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向符合条件的参与企业提供的贷款必须等于或低于市场利率(或商业贷款人提供的利率)。这包括专门为 CED 项目设立的独立贷款基金,作为资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和运营活动的贷款资源,在偿还本金后,这些贷款将用于发放支持类似目的的新贷款。在所有情况下,必须确定第一位借款人以及用于选择的标准。CED 资金产生的利息必须用于继续或扩大已批准项目的活动。所有由 CED 资金资助的贷款的偿还必须在资助项目期间开始,不允许一次性付款。贷款的任何部分都不可免除。根据 45 CFR 第 75 部分的统一行政要求,贷款被视为无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