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书和请愿书等立案文件以及所需的申请费或以贫困形式继续审理的申请必须以纸质形式提交,符合 RCFC 5.5 条。 • 立案后,自诉人可以选择继续以纸质形式提交案件材料,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ProSe_case_filings@cfc.uscourts.gov 。 • 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所有文件必须符合 RCFC 附录 B 补编第 9(b) 段的格式和签名要求。 • 如果可行,自诉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收到所有电子文件的通知。 • 为了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收到文件通知,自诉人必须为法院审理的每个正在进行的案件提交电子通知同意书。请参阅 RCFC 表格 15A 和 15B。 • 通过提交电子通知同意书,自诉人同意根据 RCFC 5(b) 通过法院的电子申请系统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有关指定案件的所有电子申请的通知,并放弃通过一等邮件送达和通知这些申请。 • 由于疫苗申请的限制性质,自诉人无法通过 CM/ECF 访问申请。因此,除了收到电子申请通知(当自诉人提交申请时会立即通知自诉人)外,自诉人还将收到一封单独的电子邮件,其中提供法院以可移植文档格式 (PDF) 提交的每份申请的副本。此外,对方律师必须通过单独的电子邮件向自诉人提供每份申请的 PDF 副本。 • 如果在诉讼后期提出了更换律师的动议,并且案件从非 ECF 亲自出庭案件转变为 ECF 案件,则将不再通过单独的电子邮件向申请人提供文件。 • 法院和被告可以通过 CM/ECF 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 送达:(参见附录 B 的补充材料,¶14(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