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此案与之前的许多案件一样,“涉及两个有时会混淆或合并的概念之间的区别:联邦法院对争议的‘标的’管辖权;以及联邦救济索赔的基本要素。”Arbaugh v. Y&H Corp.,546 US 500,503(2006)。虽然“标的管辖权”设置了“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类型的限制”,Wilkins v. United States,598 US 152,157(2023)(省略内部引用),但索赔处理规则仅仅“通过要求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采取特定的程序步骤,寻求促进诉讼的有序进行”,Henderson ex rel. Henderson v. Shinseki,562 US 428,43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