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业界甚至建议法院应将 2017 年 8 月的指南发回 FDA,“不撤销,以避免颠覆 FDA 现有的大规模监管工作,并对消费者和制造商造成不必要的伤害。”Indus. Br. 2。原告在对业界简报的回应中详细反对这种做法,被告在回应中指出,他们“并未要求法院重新考虑对 2017 年 8 月指南的撤销。”被告回应 Indus. Br. 1。正如被告所述,我已经撤销了 2017 年 8 月的指南,参见 2019 年 5 月 15 日的 Mem. Op. 53,并且我不会接受法庭之友陈述作为重新考虑现有命令的动议。无论如何,在本案的情况下,不撤销,不发回重审并不合适。参见 Sierra Club v. U.S. Army Corps of Eng’rs,909 F.3d 635, 655 (4th Cir. 2018)(指出,不撤销审理的发回重审只有在“极有可能”某个机构“能够证实其发回重审的决定”的情况下才是适当的(如果有的话),也就是说,在该机构的规则“没有得到充分支持”的情况下,而不是在“超出了[该机构的]法定权限”而“存在法律缺陷”的情况下(引用 Allied-Signal, Inc. v. U.S. Nuclear Reg. Comm’n,988 F.2d 146, 151 (D.C. Cir. 1993)))。也没有必要,因为法院可以(并且在本备忘录意见和命令中)命令采取补救措施,用行业的话来说,参见 Indus. Br. 2,将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