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据 VA 法典 §56-585.5,指任何财产,包括相关缓冲区(如果有),这些财产之前已被扰乱或开发用于非单户住宅、非农业或非林业用途,无论此类财产当前是否用于任何目的。“先前开发的项目场地”包括 § 10.1-1230 中定义的棕地(“棕地”是指不动产;其扩建、再开发或再利用可能因存在或可能存在危险物质、污染物或污染物而变得复杂。)或任何之前曾用于(i)零售、商业或工业用途;(ii)停车场;(iii)停车场雨棚或结构所在地的地块; (iv) 用于采矿,即任何受 1977 年 8 月 3 日之前进行的煤矿开采影响的土地,或任何经矿业、矿产和能源部根据第 45.1 条批准进行开采活动的土地;(v) 用于采石;或者 (vi) 作为垃圾填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