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的虚假陈述法:他们自己以及供应商或出租人的代理商或出租人都会注意:(i)这些详细信息是:(i)这些详细信息是不承担代理商或供应商或出租人作为前瞻性购买者或租户的一般概述,并且不构成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或合同的指导; (ii)代理人无法保证任何描述,维度,条件的参考,使用和职业的必要许可以及本文中包含的其他细节的必要权限以及任何潜在的购买者或租户不应依靠它们作为事实的陈述或代表,但必须通过检查或其他每个人的准确性来满足自己; (iii)代理人(及其适用的联合代理人)没有任何有权制造或签发任何与财产有关的合同的雇员; (iv)可以按购买价格和/或租金支付增值税,所有数字均被引用不包括增值税,有意购买者或承租人必须在适当的专业建议时满足适用的增值税职位; (v)除了因代理人,其雇员或仆人的疏忽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外,无论是在过失还是其他任何方面,代理人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使用这些细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以至于在这些细节中提出的任何陈述都被欺骗。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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