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A在北部和南部也门统一并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EPC)之后开始发展。1993年,法令号89由内阁发行,使EIA成为所有开发项目的强制性过程。两年后的1995年,《环境保护法》(EPL)由议会建立和批准。该法律为EIA提供了法律框架。在1996年,已经准备了EIA政策。EIA政策包含EIA运营法规。它仅获得EPC的批准,他只有咨询角色,并且没有执行该政策的任务。在2001年,EPC被环境保护局(EPA)取代。在2005年,EPA通过总统法令获得了审查和环境批准的法律授权。在2005年,EPA通过总统法令获得了审查和环境批准的法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