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6年自然环境与农村社区法》(《 2006年法案》)(根据《环境法》(《 2021年环境法》修订)(“ 2021 Act”),在英格兰开展业务的公共当局有时需要考虑在英格兰行使其职能以保护和增强英格兰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学义务”)的行动。《 2021年法案》提出了加强的生物多样性义务,要求公共当局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而这一过程的第一步是通过行使其相关功能来实现上述生物多样性目标的“首先考虑”。然后,在完成该考虑之后,以确定政策和特定目标,并根据被认为适合进一步保护和增强生物多样性的人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