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歇根州自然资源部为就业和获取密歇根州自然资源提供平等的机会。根据美国 1964 年民权法案修正案、1976 年 MI PA 453、1976 年 MI PA 220、1973 年康复法案修正案第五章和 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修正案,州和联邦法律均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残疾、年龄、性别、身高、体重或婚姻状况的歧视。如果您认为您在任何计划、活动或设施中受到歧视,或者您希望获得更多信息,请写信至:密歇根州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邮政信箱 30028,兰辛 MI 48909-7528,或密歇根州民权部,卡迪拉克广场,3054 West Grand Blvd,Suite 3-600,底特律,MI 48202,或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联邦援助部,4401 North Fairfax Drive,Mail Stop MBSP-4020,阿灵顿,VA 22203。如需有关本出版物的信息或帮助,请联系密歇根州自然资源部森林资源部,邮政信箱 30452,兰辛,MI 48909-7952。本出版物可应要求提供其他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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