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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60 节及其以下各节中规定的用于解决赔偿争议的综合医疗评估程序并不限制医疗报告的可采性……根据第 4064 节(d)款,“任何一方不得禁止自费获得任何医疗评估或咨询”,并且“任何一方获得的所有综合医疗评估均应在上诉委员会的任何程序中采纳……”除非特定法规另有规定。委员会一般被广泛授权考虑“主治医生或检查医生的报告”。(§5703,分节(a))。这些规定并不表明立法意图限制委员会对医疗证据的考虑。(Valdez,上文,第 12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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