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3.0
有关现任受托人以及信托执行官的某些信息如下所述。除泰勒先生外,下列每位受托人均不是信托的“利害关系人”、信托系列的投资顾问或《1940 年投资公司法》(经修订)(“1940 年法案”)所定义的信托承销商,因此被称为“独立受托人”。泰勒先生是《1940 年法案》所定义的信托和投资顾问的“利害关系人”,因此被称为“利害关系受托人”。除非另有说明,与信托业务相关的每位受托人和信托官员的地址均为 1100 North Market Street, 9 th Floor, Wilmington, DE 19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