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就《通知》而言,“客户”和“客户信息”的定义与《银行法》第 40A 条的定义不一致。《通知》中的“客户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持有的与其客户有关的信息,包括客户的账户、详细信息、交易细节以及与金融机构的交易。Q3:金融机构是否需要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其关键系统识别框架和关键系统清单以供审查和批准?A3:金融机构应建立并记录关键系统识别框架。金融机构还应记录和维护关键系统清单(如有)。尽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不要求金融机构提交上述文件以供审查和批准,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可能会在持续监管期间要求金融机构提交此类文件。Q4:金融机构是否有必要识别关键系统?如果金融机构认为其任何系统都不“关键”,它们是否会违反《通知》? A4:虽然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运行通知中定义的关键系统,但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建立框架和流程来识别通知中定义的关键系统。评估后,金融机构的系统可能都不属于通知中“关键系统”的定义。Q5:MAS 能否提供一些“关键系统”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