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介 1.1 本指导通知根据《2017 年金融部门监管法》(2017 年第 9 号法案)第 141 条的规定发布,应与《FSI 6 - 流动性风险管理》审慎标准、《印度政府 3 -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印度政府 3.1 - 保险公司自身风险偿付能力评估》(ORSA)结合阅读。 1.2 本指导通知的目的是就与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关的审慎标准和治理与运营标准(GOI)的应用向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指导。 1.3 本指导通知并未提供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详尽指导。因此,保险公司有责任了解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即市场和资金),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状况应用指导,以确保遵守《2017 年保险法》及其颁布的标准。 2. 背景 2.1 传统上,保险公司通常依靠保费、投资收入和其他来源来获得流动性。尽管如此,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来履行预期和意外的支付义务和融资需求。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运营、保单持有人的保护和财务稳定至关重要。 2.2 过去的经验表明,如果不审慎管理流动性,即使是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也可能遭遇重大财务困境,包括破产。此外,尽管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负债都是长期性的或取决于某一事件的发生,但某些活动可能会产生重大且意想不到的流动性需求。因此,流动性不足的保险公司在面临压力事件时可能被迫采取补救措施,而这些措施可能会加剧或加速整个金融系统的压力。2.3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虽然有偿付能力,但无法在到期时或不产生重大意外成本的情况下履行其财务义务的风险。流动性与偿付能力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虽然两者都是保险公司保持持续经营的关键,但流动性具有偿付能力可能没有的“实时”维度。2.4 流动性不足可能导致原本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破产。因此,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框架可能不足以应对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不是通过资本持有来缓解的,而是通过投资流动资产和拥有应急资金来源来缓解的。2.5 保险公司通常通过两个投资组合来管理流动性风险,即股东投资组合和保单持有人投资组合。2.6 保单持有人投资组合描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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