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Fontanella 应在本命令发布后十天内通过 (1) 按照 PCAOB 工作人员提供的指示进行电汇的方式支付该民事罚款;或 (2) 通过美国邮政服务汇票、银行汇票、保付支票或银行银行本票 (a) 支付给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b) 送达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财务办公室,地址:华盛顿特区西北区 K 街 1666 号,邮编:20006,以及 (c) 提交一封附信,该附信应指明 Fontanella 是这些诉讼的被告,列明这些诉讼的标题和 PCAOB 发布号,并说明付款是根据本命令进行的,该附信和汇票或支票的副本应发送至秘书办公室,收件人:Phoebe W. Brown,秘书,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地址:华盛顿特区西北区 K 街 1666 号,邮编:2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