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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在本倡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申请人'是指《志愿组织法》(第 492 章)中定义的合规志愿组织,该组织已在志愿组织专员办公室登记,并且在根据本倡议提交申请之日,符合本规则和任何其他适用准则中规定的所有资格标准,但本第二次征集的资格标准须与本倡议有关。'申请'是指参与本倡议的申请; “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是指自愿组织拟安装光伏 (PV) 装置的场地或建筑物符合所有相关和要求的建筑和开发许可证,并且同一拟议装置受有效开发许可证的约束,或根据开发通知令和规划局的程序和指南(包括“2015 年开发控制政策和设计指导和标准”和/或任何后续更新)获准开发。 “持久期”是指光伏装置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年; “生效日期”是指根据本倡议有效接收申请的日期和时间,如适用于任何特定招标的相关政府通知中所述; “能源和水务局”或“EWA”,也称为“该局”,是指根据 2014 年第 50 号法律通知设立的能源和水务局; “补助”是指作为本倡议的一部分而颁发的财政补助,如第 2 条所述。“倡议”是指受本规则管辖的倡议,自愿组织可据此申请财政补助,用于安装和调试光伏系统,该系统由十二 (12) 或二十四 (24) 块光伏电池板组成,安装容量分别约为 3.6kWp 或 7.2kWp,并在整个耐用期内在自愿组织用于其志愿活动的场所内保持功能。作为补助的补充,倡议还将向每位成功的申请人提供十二 (12) 或二十四 (24) 块光伏模块(视情况而定);“马耳他”是指马耳他群岛;

适用于第二次征集的规则 -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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