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演示文稿由法兰西岛大区编制,仅供参考,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它并不构成且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认购票据的要约或邀请投资者认购演示文稿中所述的票据(“票据”)。[在法国,票据的发行和销售仅向符合法国《货币和金融法典》第 L. 411-2 条含义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包括个人)开放。票据不打算在法国公开发行。] ▪ 接收方代表自己行事。接收方已决定并将单独或在其自身顾问的协助下决定是否购买票据,并已评估或将评估投资票据的适当性和适宜性。法兰西岛大区建议接收方查阅其希望查阅的任何有用的监管或合同文件。投资票据涉及财务风险。接收方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分析和评估投资票据的优点、适用性和风险。接收方有能力承担与票据投资相关的风险。接收方已就其购买票据进行了其认为相关的所有法律、税务、会计、监管、财务和其他评估,并在对票据进行任何投资之前对法兰西岛大区的财务状况、业务和偿付能力进行了自己的分析。每位接收方都有责任确认其有权认购或投资票据。▪ 本文件中的信息为指示性草稿。它们可能会在本文件日期之后发展、补充或修改。▪ 未经法兰西岛大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演示文稿转发或分发给任何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复制本演示文稿。 ▪ 某些国家的法律或法规可能限制本演示文稿的分发、复制或部分复制,因此,本演示文稿不得在这些国家分发或复制,即使是部分复制。法兰西岛大区不声明或保证本票据将按照任何此类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注册或其他要求或根据其可获得的豁免合法发行,也不承担促进在任何此类司法管辖区发行的任何责任。 ▪ 本票据未根据经修订的 1933 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进行注册,也不会根据该法进行注册。本票据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出售或交付,在美国境内或直接或间接向美国人士提供,但根据《证券法》下的 S 条例(“ S 条例”)的除外。▪ 如果接收者未经其授权且未经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相关部门授权而分发或使用本演示文稿,法兰西岛大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接收者同意并接受演示文稿是保密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接收者的外部顾问除外,但条件是此类外部顾问尊重保密义务),未经法兰西岛大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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