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1不正确:宪法中没有提及洛普的职务,而是在议会法案中,即1977年《议会法》中反对派领导人的薪水和津贴。陈述2是正确的:该法将LOP描述为“国家理事会或人民众议院的成员,案件可能是案件,是该党众议院的领导人,反对政府拥有最大的数字实力,并被国家理事会主席或国家人民的众议院议员所承认。”该定义表明,为了将一个人识别为LOP,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该党应该是反对政府的最大党派。第二,该党应由议长认可为一方。因此,语句2本身是正确的。但是,只有一个拥有众议院实力10%的政党才能提出其对LOP职位的要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1950年代发行的发言人的指导下,为了获得众议院的认可,该房屋中应至少有10%的成员(Direction 121)。陈述3是不正确的:LOP是任命CBI董事的委员会的一部分,但不是。ED中执法主任由由中央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