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本 SoP 而言,“机构”一词是指在英国注册成立的银行、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建筑协会以及那些需要持有 730,000 欧元初始资本的在英国注册成立的投资公司,尤其是那些以自营商身份进行交易的投资公司。提及“机构”还应包括“相关人员”。2 PRA 和 FCA 是英国主管当局。根据《银行复苏和处置指令》(2014/59/EU)第 2 条和《资本要求条例》(欧盟第 575/2013 号)第 4 条(经条例(欧盟第 2019/876 号)修订),“主管当局”是指经国家法律正式认可的公共当局或机构,其由国家法律授权作为有关成员国现行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对机构进行监督。 3 “金融机构”一词具有第 575/2013/EU 号条例第 4 (1) (26) 条赋予的含义。4 英格兰银行 (2015)“英格兰银行指示机构解决可解决性障碍的权力”,可访问以下网址:https://www.bankofengland.co.uk/paper/2015/the-boes-power-to-direct-institutions-to-address-impediments-to-resolvability-sop。





